|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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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072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0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