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心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为2533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为1400元,合计3933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8万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在攀枝花心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55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