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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常州达诚城北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6187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求异物资有限公司评估费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3元,减半收取2711.5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