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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550万元及利息955.987万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自2018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95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横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横他项(2015)第234号”、“横他项(2015)第235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横县工商抵登字(2015)第003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横房建字第2015004966号”、“横房建字第2015004967号”、“横房建字第2015004968号”《房屋在建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保证人可就代偿的金额向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67099元(已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