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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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潜龙行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潜龙行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按25万元计算;从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按31万元计算;从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按30万元计算;从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按28万元计算;从2019年6月27日起,每日按27万元计算,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784元,由被告南宁市潜龙行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