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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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63774.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