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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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8058.1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伤残类向下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护理费、交通费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