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告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告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2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20元,由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负担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0-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