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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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告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告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2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20元,由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负担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山西邦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阳城县禹珈豪丝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