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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川0181执3535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400万元。

上述执行案款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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