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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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94.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5000.00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16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诉讼费用1162.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