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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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来美居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好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友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执2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来美居贸易有限公司、松原好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执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来美居贸易有限公司、松原好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898455.52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34298.46元,上述款项共计167132753.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被执行人深圳市来美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5%的股权(出资额为3500.00万元)进行冻结、组织议价、拍卖。2020年8月3日,竞买人天津友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竟得拍卖标的物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5%的股权(出资额为3500.00万元),成交价为167132753.98元。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11日买受人分两次将拍卖保证金和拍卖尾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后本院将全部拍卖价款扣除执行费234298.46元后所得款项166898455.52元转入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指定收款账户。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执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34298.46元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来美居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执2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