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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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3981.7元,并以413981.7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及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6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