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支付律师费5235.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