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欠款499982.5元; 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16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