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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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全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图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区全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4565.5元及以244565.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图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图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5.74元,减半收取计2497.8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742.83元,合共4240.7元,由佛山市南海区全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区图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4240.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