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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1131.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4448.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负担10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69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