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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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以及于2019年4月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408168.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408168.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到2020年10月20日违约金为24671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39元(原告预交109354元),减半收取52419.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中城公司、***、***负担51864.50元。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