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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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绒织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6791.95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再扣除被告***垫付的10000元,余款11679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10000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负担131元,由被告***负担44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剩余部分44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