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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新时代塑料有限公司
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维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时代公司货款499800元。

二、驳回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7元本院减半收取4398.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18.50元,由原告新时代公司承担218.50元,被告维通公司承担7200元。(此款已由原告新时代公司预交,原告新时代公司同意由被告维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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