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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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智擎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智擎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货款255600元,并支付以25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上述垫付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天津智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计2704元,由天津智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负担2628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