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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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物业管理费4635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合计4785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负担12元,被告***负担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