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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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龙阳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阴龙阳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78775.3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计424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60元,由被告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