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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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 陇南市强力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陇南市强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0226元及利息[利息以200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