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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7038.97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488.61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负担166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15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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