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义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一万零八百六十三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五千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九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九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三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