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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义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一万零八百六十三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五千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九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九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通园供暖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三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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