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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友联塑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银行借款本金459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利息(其中至2020年5月19日欠息为560612.52元,此后利息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与借款本金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塑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30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对淄博市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13号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载明的、被告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得价款在64468.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3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七、被告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塑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塑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