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太白制衣厂 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宏宇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25133.33元(截止到2017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宏宇机械厂、***、***、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当涂县太白制衣厂、***凤、***、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70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宏宇机械厂、***、***、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当涂县太白制衣厂、***凤、***、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