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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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小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两份补充协议; 二、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预付款1140233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402333.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07元、保全费5000元(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8788元),由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