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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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佛山亿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滴优车汽车租赁(广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800元予东滴优车汽车租赁(广东)有限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671元予东滴优车汽车租赁(广东)有限公司; 三、驳回东滴优车汽车租赁(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3元,减半收取计244.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滴优车汽车租赁(广东)有限公司负担101.38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负担118.39元及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