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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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锴丰特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里水小企)农商流借字2019第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60000元、利息36615.52元、罚息1508.91元、复利214.91元,以及从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以借款本金1760000元按年利率16.3125%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36615.52元按年利率16.3125%计付复利,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再上浮50%计付罚息与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计算标准于次季首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锴丰特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里水小企)农商流借字2019第0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07424.58元、利息8410.24元、罚息285.5元、复利3.63元,以及从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以借款本金1607424.58元按年利率8.4825%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8410.24元按年利率8.4825%计付复利,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付罚息与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计算标准于次季首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 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锴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锴丰特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锴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锴丰特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锴丰特钢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锴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