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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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99183.75元及利息(以159918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7.30元(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