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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支公司应在桂D×××××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18359.5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4836.61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12元(原告已预交27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6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4256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支公司负担1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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