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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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17日利息77,099.90元、罚息239,452.00元,2019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毕发行个企借字第044号)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5台全自动全球焊线机、10台自动银浆固晶机、1台点胶机、1台LED补粉排测系统、1台高精密数字电桥(具体详见已备案的抵押财产清单)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对前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器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