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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美元10万元,并有权从云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北极项目呆滞物料清单》中领取价值美元10万元的相应物料; 二、驳回云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270元,由云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15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0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