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航星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航星木业有限公司货款677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701元,之后的利息以677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