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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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63,200,000.00元; 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63,200,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163,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5,207.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费342,018.04元; 四、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8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人民币901,845.00元,由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