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耀特玻璃有限公司 徐州苏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本院(2016)苏0303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被告徐州苏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总额应减去被告已付的利息7000元)”为:一、被告徐州苏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总额应减去被告已付的利息7000元)。 二、变更本院(2016)苏0303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9元,减半收取为5109.5元,由被告徐州苏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