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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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富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淮北市富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48631.95元及利息(利息以1048631.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淮北市富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5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淮北市富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6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65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05301-053101,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