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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随州市曾都区大强货运部 屏山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882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金2274.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