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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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上支行 蕉岭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3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80万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4元,由被告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9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1964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