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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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 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5450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上诉人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85元,由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上诉人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169元,由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