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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
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5450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上诉人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85元,由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上诉人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169元,由被上诉人厦门江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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