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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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17953.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1元,减半收取4525.5元,由三原告负担2151元,由被告***负担237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