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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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陌上花开酒店有限公司 韶关锦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韶关锦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押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韶关锦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由被告韶关锦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