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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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量医学交流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186.60元、住院伙食费4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34,0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强制保险内赔偿)、护理费9,67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106,273.6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与被告垫付的现金1万元相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0元,由被告***负担。重新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被告已缴纳)。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综合上述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1,546.1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南翔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原告***返还被告***4,727.50元,由被告支付被告账户,户名***,开户行浦发银行上海市嘉定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