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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夏庄社区兴龙路中段土地(平龙国用(2012)第00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国涛(身份证号码:4104111972××××××××)所有。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夏庄社区兴龙路中段土地(平龙国用(2012)第003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国涛时起转移。 二、在符合相关财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买受人韩国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6)豫0411执883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