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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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森辉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森辉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119520元。 二、被告泰州市森辉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违约金23904元。 三、驳回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155元,由原告负担159元,两被告负担3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