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郑州康利达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602301.6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33元,减半收取6416.5元,由原告承担2116.5元,被告***承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