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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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363600.59元并支付所欠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0.54元,减半收取计3405.27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