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83.64元、利息2167.94元以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家有宝贝龙卡领用协议》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