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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
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11,5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金101,26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9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至本金结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97元,减半收取1,435.4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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